夫妻吵架丈夫猝死 妻子是否担责

夫妻吵架时,丈夫由于情绪激动,突发心脏病去世。妻子需要承担责任吗?近日,泰兴市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。

王某和李某在几年前重组家庭,但婚后生活并不是很和谐,经常发生争吵。某日,夫妻二人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期间王某情绪异常激动,突然手捂胸口、倒地不起。李某虽第一时间拨打了120,但王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。

王某的儿子小王认为,继母和父亲发生激烈的争吵,导致父亲情绪激动,是突发心脏病去世的直接原因,要求继母赔礼道歉并加以赔偿。李某则表示,当天吵架的原因是王某先挑起的,吵架期间王某还动手了,其死亡是他自己造成的。双方各执一词,小王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。

李某是否对王某的死亡构成侵权责任呢?

经庭审查明,王某因种地问题与李某发生争吵、打架,王某首先辱骂李某,导致双方动手,现无证据证明争吵、打架中李某有严重侵害王某人身权的行为。王某突然倒在地上后,李某积极采取了施救措施。王某的母亲在庭上证实,王某常年患有高血压等疾病,在平常生活中与李某经常因小事吵架。王某在知晓自身健康状況的情況下,未能在日常生活中控制自身情绪,其自身体质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。李某无法预见此次夫妻间的争吵会导致原告父亲心源性猝死的后果,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不构成婚内侵权行为。

据此,法庭作出判决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原告不服,提出上诉。泰州市中级法院驳回起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说法

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婚内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仅规定了重婚、家庭暴力、虐待和遗弃等四种夫妻严重侵权行为,并没有涵盖夫妻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。处在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,并不因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侵权赔偿的豁免权。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,夫妻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时,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得到司法上的保护。但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,婚内侵权行为相较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其特殊性,不能仅从一般侵权责任上进行评判。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严格审慎,只有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可认定构成夫妻侵权,否则不利于保障婚姻关系稳定以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责任编辑:

平台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
阅读 ()
推荐阅读